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管理。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对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