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六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慈善服务。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慈善服务。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