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