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