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考核、监督、第三方评估的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决策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开展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工作,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投资、政府债务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