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下列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㈠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具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