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下列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㈠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具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

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