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进行抽检。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经抽检被认定为出具虚假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不得购买、使用其出具的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信用评级评价报告认定规定。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抽检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