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第四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社会信用产品,应当遵守征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管。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