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社会信用产品,应当遵守征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