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可以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活动中,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所需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