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促进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担保、社会信用保险等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本市财政安排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资金,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