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第四十条有效鼓励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强与相关企业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等公共服务凭证中根据持有人的社会信用状况加载相关企业提供的便利和优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