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观、高度和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保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三)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