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