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

(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可以进行改造;

(三)各种建筑的修缮、改造、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