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协调;(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可以进行改造;(三)各种建筑的修缮、改造、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