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保护的传统村落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玉林市特色岭南文化(历史文化)名村。(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申报认定的村落:1.村落主体形成较早,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2.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存在多处历史建筑;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