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的同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