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文物、历史建筑抢救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日常保护经费。

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