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