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