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