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协助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