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掌握本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屋以及出租人、承租人等基本信息;

(三)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

(四)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网格员、各类协管员等人员力量,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