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河道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