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和生态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工业旅游规划和发展工业旅游应当突出城市工业历史文化底蕴、特色工艺流程展示、重点企业形象宣传,开发特色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头的体验消费需求。

编制文化旅游规划和发展文化旅游应当挖掘西楚文化、大运河文化、红色文化、酒文化以及其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历史文化元素,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传统戏剧、民间手工艺等,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文化领域消费需求。

编制体育旅游规划和发展体育旅游应当借助健身休闲运动、体育赛事活动等体育元素,开发特色体育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健身、运动和游览的消费需求。

编制生态康养旅游规划和发展生态康养旅游应当利用旅游度假区等区域的生态资源,结合医疗保健资源,开发特色生态康养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养生的消费需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