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要素发展。旅游资源丰富、旅游项目集中的区域,应当优先规划和建设交通、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