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河道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