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
民营经济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
(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并经国家认定的;
(三)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
(四)主导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对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主导产业政策要求的,应当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