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十六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