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