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