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