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