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