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