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