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