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