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