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