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