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缴费、充值提供方便;提供的燃气智能计量表应当具有用气余量提醒功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