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缴费、充值提供方便;提供的燃气智能计量表应当具有用气余量提醒功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