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