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