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十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