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