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条有效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燃气的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