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构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