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可以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