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核心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