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重大项目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