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建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